明年一月三日起,推廣藉生殖科技程序提供選擇胚胎性別服務的廣告,不論該等服務是否在香港提供,將會列刑事罪行。人類生殖科技管理局(管理局)提醒相關業界和持份者,《2016年人類生殖科技(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將自2017年1月3日起生效。《修訂條例》於2016年6月獲立法會通過,禁制在各類媒體包括互聯網刊載有關藉生殖科技程序提供性別選擇服務的廣告。目前,《人類生殖科技條例》(第561章)第15(3)條禁制藉生殖科技程序選擇嬰兒性別,但如基於醫學理由而進行性別選擇以避免誕下患有嚴重伴性遺傳疾病的嬰兒,則屬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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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發言人說:「由2017年1月3日起,在業務過程中公布或分發,或安排公布或分發推廣藉生殖科技程序提供選擇胚胎性別服務的廣告,不論該等服務是否在香港提供,均屬刑事罪行。違例者一經首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再度定罪則可處罰款100,000元及監禁兩年。」發言人說:「近年,我們留意到,有關推廣在其他國家提供的性別選擇服務的本地廣告和宣傳單張有所增加。這亦引起醫學界關注,並要求立法遏止和禁制這類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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